黄山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021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齐德发,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楼华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山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8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9932元及利息2198元、案件受理费320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2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