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歙县诚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山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歙县诚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4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021民初1078号
原告:黄山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
法定代表人:齐德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洪亮,安徽赵洪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歙县诚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歙县诚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黄山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黄山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山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00元,减半收取计3850元,由原告黄山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