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003民初832号
原告:黄山***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徽州路怡和家园****。
法定代表人:齐德发,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筑,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塔岭div>
法定代表人:周开寿,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山***能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英杰公司)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名人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英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筑到庭参加了诉讼,名人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英杰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名人置业公司支付英杰公司工程款771763元及利息损失77176.30元(以7717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之后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确认英杰公司对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名人置业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5日,英杰公司与名人置业公司签订了《太平湖金龙岛3#楼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包括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数字可视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机房工程及防雷接地系统、管路及桥架系统。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优化设计、包损耗、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包验收的形式按综合包干单价承包本工程,合同总价为1788410元,工程款支付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5%的质量保证金为验收合格后两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后英杰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2016年12月27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名人置业公司签字确认。名人置业公司按约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以各种理由拒付,现请求法院依法解决。
名人置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当庭进行了举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太平湖金龙岛3#楼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报价一览表、计算机网络系统报价表、视频监控系统报价表、门禁系统报价表、数字可视对讲系统报价表、电子巡更系统报价表、机房工程及防雷接地系统报价表、工程结算清单汇总表、多媒体及音乐系统结算单、工程验收安装验收单、工程联系单、付款明细回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15日,英杰公司与名人置业公司签订了《太平湖金龙岛3#楼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固定总价为1788410元,合同签订后英杰公司组织施工,2016年12月27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过程中,双方通过工程联系单确认增加3#楼室外视频监控及多媒体系统,价款为72432元;增加3#楼室外音乐系统,价款为22119元。双方同时对数字可视对讲系统价格由991243元调整为721967元,实际合同结算价总共为1621763元,名人置业公司累计支付850000元,剩余771763元未支付。
案涉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返还。
另查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名人置业公司应支付合同总价的65%作为工程进度款,剩余30%款项作为英杰公司承诺在名人置业公司购置商品房时的购房款。或英杰公司成功推销一套商品房并支付首付款后,剩余30%款项由名人置业公司一个月内支付给英杰公司。截止审理前,英杰公司未在名人置业公司购置商品房,也未成功推销一套商品房。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英杰公司与名人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英杰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并经名人置业公司验收确认,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名人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结算的1621763元总价款支付工程款,名人置业公司已累计支付850000元,剩余的771763元工程款未支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已于2016年12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已届至保修期满,工程质量保修金应当退还。英杰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分别计算,按约定工程总价的65%作为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工程总价的65%即1054145.95元,扣除已付850000元,其余204145.95元发包人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确定,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并完成了工程结算,故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按约定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即2016年12月28日开始计算。工程总价的5%即81088.15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已届至两年保修期满,该款项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18年12月28日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确定。
另外工程总价的30%即486528.90元系英杰公司承诺在名人置业公司购置商品房时作为购房款,或英杰公司成功推销一套商品房并支付首付款后予以返还,该款项按合同约定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英杰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2016年12月27日,之后六个月内英杰公司可行使优先受偿权,至诉讼前,早已超过六个月期限,本院不予认定。
名人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山***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17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204145.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2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以81088.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黄山***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0元,减半收取6145元,由黄山***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5元,由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飞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黄鑫
书记员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