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7民初8509号
申请人: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经济开发区将军大道****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进,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