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初2470号
原告: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应中,男,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3.14元,减半收取计33501.57元,由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晞鲲
审判员陈红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