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克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8519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奥克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8519号
原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奥克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奥克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9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69元,由原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