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克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臻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奥克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214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博臻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9265453F,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A区7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奥克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7224400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博臻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奥克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博臻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博臻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博臻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97元,减半收取10848.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848.5元,由原告深圳市博臻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