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81民初323号
原告:湖北省嘉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大道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MA48T7YG6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江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奥克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7224400P.
法定代表人:**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省嘉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奥克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湖北省嘉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奥克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嘉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嘉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5元,减半收取5038元,由原告湖北省嘉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