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4执282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奥克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197号,组织机构代码:007272244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花都路157号A3幢,组织机构代码:69362473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奥克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4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6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杭州奥克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扣除45769.2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6月0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零;被执行人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784执28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