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绿海园林有限公司

湖南绿海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安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22执7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绿海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琼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四海,湖南威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安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新县城。

法定代表人:廖江定,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武,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铁飞,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镇繁荣街一委**。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绿海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安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民终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衡阳安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绿海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1747676.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南绿海园林有限公司保证金250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绿海园林有限公司垫付受理费41000元。因被执行人衡阳安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不动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发现衡阳安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保证金存款831136.96元、对公活期存款82.56元,位于衡南县新县城有房屋,但上述保证金存款、对公活期存款均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为轮候冻结,无法划拨,上述房屋则系在建工程抵押担保,且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无法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衡阳安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湖南绿海园林有限公司既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衡阳安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绿海园林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422执7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立明

审 判 员 刘 亮

审 判 员 杨孝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天宝

书 记 员 万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