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103民初3100号
原告漯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漯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90元,减半收取计12695元,由原告漯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慧杰
书记员  张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