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民初1452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玺,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解放路南段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5721138(1-1)。
负责人:张中彦,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毅,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宋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