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御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民初5236号
原告: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解放路南段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5721138。
法定代表人:张中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漯河御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滨河路与107国道交叉口恒大名都3A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068931346F。
法定代表人:申孝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御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2022年2月17日,原告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