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民初2351号
原告: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解放路南段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5721138。
法定代表人:张中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用代码:91411121772188306R。
法定代表人:汤顺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3元,减半收取5061.5元,由原告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殷丹
书 记 员 郑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