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1044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新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荣,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仪征市真州西路48号三楼。
被执行人: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于小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新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12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81583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195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3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3月10日、2022年5月10日、2022年6月14日,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结构、网络支付结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和监督部门等会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有少量存款,但已有多轮在先冻结,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上述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
2.2022年3月11日,经本院执行指挥中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依法委托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名下苏K×××**号机动车,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6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但未能实际扣押,该机动品牌为大众牌,机动车注册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该机动车使用年限已久,处置价值较低。
4.2022年6月13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工业园区无证房产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已将该公司厂房出租给案外人扬州市帝申电梯有限公司使用,但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10月14日即作出(2020)苏1003执22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扬州市帝申电梯有限公司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租金并将租金汇入该法院指定账户。另查明,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资产,已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首查封,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本院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发出(2022)苏1022执1044号参与分配函,函请该院在处置完毕后分配被执行人上述拍卖款时间,将本案所涉债权纳入分配范围,并将执行结果告知本院。
5.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有保险、基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6月13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其基层组织扬州市××区××村镇庄桥村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于小党下落,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于小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
五、上述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未能被执行人其他确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立案标的为827796元,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12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对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刘江龙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