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恢3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尹志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于小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跃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新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宜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良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小党,男,1949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
被执行人:张良文,男,1964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张小军,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杨志荣,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王建社,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王军,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小党、张良文、***、张小军、杨志荣、王建社、王军、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跃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新潮建材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宜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2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12执恢30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龙
审判员  汪德义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