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14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于小党。
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宜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32108819671111414X,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执行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江***电梯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宜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1年09月13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12执149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