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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江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14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于小党。 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宜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32108819671111414X,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执行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江***电梯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宜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1年09月13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12执149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