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执20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于小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宜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于小党,女,194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告江***电梯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宜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小党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的(2019)苏1012民初7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标的925669.39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65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执行指挥中心经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2021年4月15日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于小党银行存款11851.27元,此款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电梯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K×××××号的机动车、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K×××××号的机动车、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K×××××号、苏K×××××号的机动车,但均未能实际扣押;
4、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至被执行人户籍地及社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且予以认可,其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1851.27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