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03民初4724-5号
申请人: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栗国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阳、万记虎(实习),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漯河大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洋。
原告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大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豫1103民初472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漯河大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125套房产。现本案按原告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应当解除本案中对漯河大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漯河大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大河花园4#(预售证号(2019)漯住建售字第0705号)402、403、404、405、406、407、408、410、414、417、501、502、504、505、506、511、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701、702、703、704、806、807、814、906、907、908、912、914、1007、1009、1010、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101、1102、1103、1104、1105、1113、1114、1115、1116、1117、1118,大河花园23#(预售证号(2012)漯房管售字第1098号)106、大河花园10#(预售证号(2012)漯房管售字第1093号)105、大河花园21#(预售证号(2012)漯房管售字第1097号)904、大河花园20#(预售证号(2012)漯房管售字第1097号)107、大河花园4#商铺(预售证号(2019)漯住建售字第0705号)304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晓
人民陪审员 楚会娟
人民陪审员 党亚枫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航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