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漯河大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03民初4724号
原告: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栗国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记虎,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漯河大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娅,该公司员工。
原告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大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简易程序受理,由于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告知原告限7日内补交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400元,减半收取42700元(退还原告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42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700元,由原告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晓
人民陪审员  楚会娟
人民陪审员  党亚枫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航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