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漯河市恒汇工贸有限公司、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异7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恒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桂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发贵,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爽爽,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路**。
法定代表人:栗国恩。
第三人:栗国恩,男,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第三人:黄敬军,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第三人:彭朝刚,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三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改香,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广华,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漯河市恒汇工贸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恒汇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栗国恩、黄敬军、彭朝刚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被执行人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栗国恩、黄敬军、彭朝刚作为被执行人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股东,在2013年10月17日的增资中,栗国恩出资933.2万元,黄敬军出资733.2万元,彭朝刚出资333.2万元,共计2000万元。其中,栗国恩出资的933.2万元来源是:2013年10月17日黄丽芳(被执行人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转款至栗国恩账户33.6万元;漯河市恒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的关联公司)转款至栗国恩账户900万元。同日,栗国恩将933.6万元转至被执行人账户进行验资;黄敬军出资的733.2万元来源:2013年10月17日,黄丽芳转款至黄敬军账户133.2万元,郾城区润恒物资供应站(系被执行人关联企业)转款至黄敬军账户600万元,同日黄敬军将733.2万元转款至被执行人账户进行验资;彭朝刚出资333.2万元的来源:2013年10月17日黄丽芳转款至彭朝刚账户333.2万元。同日,彭朝刚将333.2万元转至被执行人账户进行验资。2013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将收到的三个股东的出资款分别转款给漯河市恒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200万元,转款给郾城区润恒物资供应站800万元。三位股东的出资均非自有资金,属虚假出资,并抽逃出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追加栗国恩、黄敬军、彭朝刚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辩称,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20)豫1102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驳回申请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请,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与生效判决相冲突,应驳回申请;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符合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验资报告;栗国恩、黄敬军、彭朝刚、恒源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股东验资款流程图;源汇区法院(2021)豫1102执35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申请人在民事审理阶段的证据目录、庭审笔录、验资报告。
被执行人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有:恒旺劳务公司公司章程、恒润物资供应站企业登记表、(2020)豫1102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土地证两份(土地证号分别为:(1999)字第269号、(2011)第000042号)及一份银行转账财务手续。
本院调取的证据有: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
本院查明,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1998年3月26日设立,第三人栗国恩、黄敬军、彭朝刚为该公司股东,2013年10月17日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3年10月17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栗国恩认缴增资933.6万元、黄敬军认缴增资733.2万元、彭朝刚认缴增资333.2万元。2013年10月17日,栗国恩的中原银行账户收到黄丽芳转款33.6万元及漯河市恒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转款900万元。同日,栗国恩的该账户向被执行人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户转出900万元;2013年10月17日,黄丽芳转款至黄敬军账户133.2万元,郾城区润恒物资供应站(系被执行人关联企业)转款至黄敬军账户600万元,同日黄敬军将733.2万元转款至被执行人账户进行验资;2013年10月17日黄丽芳转款至彭朝刚账户333.2万元。同日,彭朝刚将333.2万元转至被执行人账户进行验资。2013年10月17日,漯河沙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2013年10月18日,2000万元从被执行人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户转出,其中一笔1200万元转入漯河市恒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笔800万元转入郾城区润恒物资供应站。
第三人提交的土地证(证号:(1999)字第269号)经核实被执行人以原证丢失为由,申请换证,证号:(1999)字第269号于2010年1月18日注销,换发新证2010000194号,该证已于2010年7月30日作注销变更。
现被执行人有一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2011)第0000**),本案属轮候查封,在本案查封前有抵押及多个其他案件查封。
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21)豫1102执35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追加出资过程中,被执行人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三股东的账户资金大部分从漯河市恒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郾城区润恒物资供应站的账户转入,验资后第二天增资的2000万元又从被执行人账户转入漯河市恒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郾城区润恒物资供应站,第三人辩称系正常的业务往来,但并未提供相对应的合同及相关凭证。无法认定是真实的业务往来,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关于第三人辩称该案在审理阶段第三人已作为被告审查其承担责任的诉请,因判决未支持,故不应在执行阶段追加。合议庭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审理阶段并未提交审查,本院在追加程序中予以审查并无不当。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土地,但该土地被多个案件查封,本案属轮候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认定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栗国恩、黄敬军、彭朝刚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 兵
审判员 刘艳红
审判员 刘亚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轩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