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诚机电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万诚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万诚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1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商初字第779号
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起,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同亮,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万诚机电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现住址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万诚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5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