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7200号
申请人:成都万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子络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科技企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唐纲,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万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子络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万诚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子络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自愿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成都万诚机电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万诚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子络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权证号:监证3××00)。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任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