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53执179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昌区远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94998624P。
被执行人: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3399837Y。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3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4909.96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8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器设备,我院依法进行查封,经一拍二拍变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天津宏杰资产公司要求以变卖流拍价以物抵债,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有位于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工业用房,在拍卖过程中,因案外人重庆市安西商贸公司提供执行异议,目前暂停拍卖,且该厂房已抵押给重庆银行,我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位于荣昌区昌元街道的办公楼,及1-4号厂房,已抵债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现该办公楼及厂房在挂网拍卖过程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我院于结案前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44909.96元及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53执17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区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为法人的,申请人亦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审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黄小勇
审判员 朱红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