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三杰众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53民初178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大兴街9号一单元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94998624P。
法定代表人:王弟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传亮,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南段3号50幢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45JG0N。
法定代表人:魏思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武,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建司”)与被告重庆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三杰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合并进行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非凡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传亮、付军,被告(反诉原告)三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武、贺志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非凡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75万元(具体以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为准,工程造价暂以200万元计);2.被告立即支付因未按时支付建筑施工合同款项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3.被告承担本案发生的鉴定费、诉讼等相关费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1、2项变更为: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85030.7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从2021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重庆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研发车间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建设三杰公司研发车间一(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现该工程已按时竣工,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经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审定建安费用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2年并履行质保义务后在30个日历天内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60%,待质保期满五年并履行质保义务后再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剩余部分。工程已经交被告使用,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25万元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迟迟不进行工程结算,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被告三杰公司辩称,一、非凡建司并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范围施工完毕,且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所明确的土建工程、防雷和化粪池等内容。但非凡建司并未实际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如防雷安装后并没有进行检测,化粪池、窗户、散水、地坪(第一楼层地面找平)、防水工程、后期的围栏和工棚的清除、工地清扫等工作均未实施,三杰公司多次联系施工未果,为避免扩大损失,三杰公司自行联系第三方将上述后续工作施工完毕。
二、三杰公司不存在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且三杰公司均是超额提前支付工程款,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共计为1420961元,应当在本案中扣除。1.截止2019年5月26日,三杰公司向非凡建司支付了工程款125万元。其次,三杰公司与邹水明及重庆玖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旭装饰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达成了《代付款协议》,由三杰公司支付玖旭装饰公司研发车间一外墙喷漆工程款4万元。三杰公司与邹水明于2019年8月27日达成了《关于三杰公司研发车间一楼顶防水工程费及主体和基础验收费支付的补充协议》,三杰公司支付的23000元费用抵扣后续等额的工程款;三杰公司与非凡建司于2019年8月6日签订了《关于三杰公司研发车间一工程质量检测费支付的补充协议》,约定三杰公司支付检测费43085元。以上三笔款项共计106085元,由非凡建司盖章认可,邹水明作为案涉工程挂靠非凡建司的实际施工人、非凡建司指定联系人、项目经理,邹水明签字的行为完全能够代表非凡建司,且三杰公司也有足够合理的理由相信其具有代表的权利。因此该106085元应为三杰公司支付给非凡建司的工程款。2.2019年12月1日,重庆布鲁斯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鲁斯门窗公司”)与三杰公司签订的《三杰公司研发车间一窗户安装协议》,三杰公司完成窗户的安装并支付了21000元的费用,虽然非凡建司及邹水明均未签字盖章,但通过该协议可证明非凡建司和邹水明均推诿、拒绝施工,且足以说明非凡建司对案涉工程并未施工完毕。3.重庆寅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辰环保公司”)与三杰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三杰公司厂房道路及研发车间一散水地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9月26日签订《三杰公司研发车间一化粪池、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表明散水地坪、化粪池由三杰公司完成,并非由非凡建司施工完成,同时支付了散水地坪费用3876元、化粪池3000元,共计33876元。根据2019年9月2日签订的《研发车间一工地工棚拆除等及卫生清扫协议》,三杰公司支付了1000元费用。以上1、2、3的费用均应当在三杰公司应付的剩余工程款中抵扣。4.根据非凡建司举示的证据,2019年7月26日对主体部分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也就表明至此该工程才有可能处于“工程形象进度总体完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2.4.4条的约定,三杰公司在2019年7月26日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合同签订价的70%,即在2019年8月10日前支付工程款至1246000元,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6条的约定,及《三杰公司研发车间一建设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车间一建设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质量保证金50000元在非凡建司第一次收款中扣除,待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三杰公司支付给非凡建司,则三杰公司在2019年8月10日前仅应当支付1196000元,但三杰公司实际在2019年5月26日前就已经支付了125万元,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金额。
三、三杰公司应向非凡建司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条件尚未成就,同时需扣除工程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因此,三杰公司无需向非凡建司支付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2.4.4条的约定,该项目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结算资料给三杰公司,审核通过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合同定价的80%,但目前案涉工程并未通过竣工验收,待该项目竣工验收后,三杰公司将依法和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四、针对非凡建司提出的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问题。对于第一部分原图纸外墙为瓷砖,后改为真石漆,我公司认为对此无需对造价进行鉴定。首先,外墙设计由瓷砖改为真石漆,并非三杰公司原因进行调整。其次,非凡建司并未实际对外墙进行施工,外墙真石漆是三杰公司与邹水明及玖旭装饰公司进行约定,由玖旭装饰公司进行施工完成的,且该笔费用是三杰公司直接向玖旭装饰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178万元总价中进行扣减。第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为固定价,且对工程竣工结算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本案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的,无需鉴定。第二部分,关于地基打桩深度超出的图纸设计部分费用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车间一建设补充协议》约定,深度超出10米以上的费用(挖掘费及混凝土费用)由三杰公司与非凡建司协商确定。其次,三杰公司愿意对超出合同外施工的部分进行商议,若商议不成,在非凡建司提供桩基超出的深度米数和实际浇筑的混凝土方量等依据后,应仅对超出10米深度(挖掘费及混凝土费用)外施工的部分进行鉴定。
五、工期延误违约金应当扣除。根据《车间一建设补充协议》约定,工期在原合同规定的日期基础上顺延至2019年3月15日,但非凡建司在2019年7月26日才取得工程形象进度总体完工,即便按照该日期计算,非凡建司已经逾期达133天,严重超期,已违反合同约定,非凡建司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17800元。
综上所述,非凡建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范围施工完毕,且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本案涉案合同约定固定价款为178万元,扣除三杰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125万元,垫付工程款106085元,非凡建司未施工部分工程款金额为64876元,逾期完工违约金17800元,剩余工程款为341239元,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89000元,仅剩余252239元;三杰公司向非凡建司支付工程款252239元的时间和条件尚未成就,依法应当驳回非凡建司的诉讼请求。
另我公司认为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1808134元,对应5%的质保金为90407元,但我方已付工程款为1316085元,扣除87049元后,尚欠314593元。
反诉原告三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反诉被告无条件提供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材料和配合联合竣工验收;2.反诉被告承担诉讼、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庭审中,反诉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工期延误违约金17800元;2.反诉被告无条件提供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包括重庆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和配合联合竣工验收;3.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6日,非凡建司业务代表邹水明持介绍信来三杰公司洽谈研发车间一承建事宜。双方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由于反诉被告组织施工拖沓、无序,导致研发车间无法按计划竣工。经协商,双方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了《车间一建设补充协议》,约定竣工日期顺延至2019年3月15日,但反诉被告仍然拖拉施工,直至2019年8月才达到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形象进度总体完工”,但仍有合同约定生化池、散水等建设项目没有完成。反诉被告出具了无条件配合完成研发车间一竣工验收《承诺书》后,经反诉原告多次催促尽快配合进行竣工验收时,反诉被告推诿扯皮,拒不提供其应该提供的研发车间一竣工验收材料,导致无法进行联合竣工验收而不能投入使用。
反诉被告非凡建司辩称,1.依照法律规定,竣工验收的主体应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仅为土建施工单位,并不清楚包含的消防、水电、环保、安全等验收工作,反诉被告无法提供反诉原告要求提供竣工验收相关资料,请求反诉原告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及我方如何配合的具体方案,以便反诉被告实施。2.延期的原因是反诉原告提供的施工场地不具有施工条件,不认可反诉原告主张的延期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非凡建司是依法成立从事房屋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等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等资质;三杰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基因工程药物研发等。
2018年1月16日,非凡建司向三杰公司出具介绍信,介绍邹水明联系三杰公司研发基地车间一、车间二、宿舍等相关事宜,并附有非凡建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2018年6月25日,三杰公司(发包人)与非凡建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与本案相关的主要内容有:三杰公司将其研发车间一工程(即案涉工程)发包给非凡建司,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所明确包括的土建工程、防雷和化粪池等,工程承包范围包括除门、水电和消防、二次装修以外的施工图所示的内容;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分别为2018年7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工期约180天,合同为固定价178万元;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实行第三方强制检测,所需费用由非凡建司承担;邹水明为非凡建司的指定文件接收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国家现行档案管理规定及发包人发布的通知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人员资质等。竣工城建档案资料验收时间: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邀请重庆市城建档案馆对竣工城建档案资料进行验收,确保资料齐全后才能进入结算程序。其他要求:除按合同要求份数提供城建档资料外,同时按《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附表A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中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两份(不装订)及折叠装订好的施工图纸一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延误总工期的,15日内按每延迟一日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00元,超过15日的按每延迟一日支付发包人违约金2000元,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工程形象进度总体达到基础、第一、二层楼层、工程形象进度总体完工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合同签订价的10%、20%、40%、70%;该项目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结算资料给发包人,审核通过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至施工合同签订价的80%;工程经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审定建安费用价格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两年、满五年并履行完质保义务后在30个日历天内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60%、40%,均不计利息。本项目基础深度平均考虑在10米以内,若因基础深度超出10米,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约定后执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免费保修期2年;2.层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以上合同签订后,非凡建司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18年9月13日取得《施工许可证》。2018年12月3日,双方签订《车间一建设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工程竣工日期顺延至2019年3月15日,地基(打桩)深度超出图纸设计部分产生的费用(挖掘费用+混凝土费用)由甲方承担,该费用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的施工质量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打到甲方对公账户之日起,甲方开始向园区申请该项目的第一笔拨款…如乙方不支付施工质量保证金,如园区能拨款,该笔费用在乙方第一次收款中扣除,待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案涉工程的分部工程中基础和主体质量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7月26日验收合格。2019年8月27日,非凡建司向三杰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即日起,案涉工程各单项验收,按双方合同约定负责验收,该非凡建司负责验收的由非凡建司负责组织。
非凡建司自称于2019年8月3日左右将案涉工程移交给三杰公司,但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三杰公司称双方没有办理移交手续,非凡建司在2019年8月11日之后就未再施工,并于2019年11月下旬撤场。后经三杰公司多次催促,非凡建司未能提交联合竣工验收所需材料,也未配合办理联合竣工验收。
2020年7月8日,原告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事宜,后经重庆市荣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排,荣昌高新区发展促进中心于2020年7月30日组织双方进行协调,由于非凡建司王文廷和工程施工负责人邹水明主张重新核算研发车间一工程定价,三杰公司以合同约定为固定价而表示不同意,该次协调未果。
三杰公司向非凡建司直接支付的工程款如下:2018年12月12日5万元,2018年12月26日10万元、2019年1月10日20万元、2019年1月31日14万元、2019年4月56万元、2019年5月26日20万元,以上共计125万元。
2019年7月6日,三杰公司向案涉工程的质量检测机构重庆创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转账43085元。2019年8月6日,三杰公司与非凡建司签订《关于三杰公司研发车间一工程质量检测费支付的补充协议》,约定研发车间一的工程质量检测费包含在合同金额内,经双方协商,工程质量检测费43085暂由三杰公司支付,后续抵扣等额的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此款已于2019年7月6日支付)。
2019年6月25日,三杰公司向邹水明转款12000元,同日邹水明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三杰公司研发车间一屋顶防水施工工程费12000元。2019年7月25日,三杰公司向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转款5000元。2019年8月27日,三杰公司(甲方)与邹水明(乙方)签订《关于三杰研发车间一楼顶防水工程费及主体和基础验收费支付的补充协议》,约定:研发车间一楼顶防水工程费12000元、水泥材料款8500元(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已付5000元,尾款3500元待完成本补充协议后支付)、主体基础验收费3000元分别从甲方对公账号和甲方员工张长明用微信支付给工程承包人邹水明个人或足丰水泥公司。2019年8月23日拆除外墙支架费用3000元由甲方员工张长明给邹水明现金。经双方协商,上述费用共计26500元后续抵扣等额的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
为查明办理竣工验收过程中需要由施工单位非凡建司提交的材料清单及配合的手续,本院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档案馆、重庆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询问明确:一、质量竣工验收监督:1.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由施工单位打印并对施工内容进行确认,该表中涉及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提交相关单位盖章;工程参建单位有关责任名单由建设单位提供,其余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施工单位提供;3.工程竣工验收准备会议纪要由建设单位提供,整改回执一般在有需要整改回执的问题时由施工单位提供;4.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5、竣工验收报告同前述1。二、建筑节能能效评测:由施工单位提供节能分部工程和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竣工图、建筑节能和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进场复验报告。三: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有关规划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提供;四、竣工档案验收、竣工备案登记证(质量保修书同一、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中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建设单位提供。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施工合同范围内,非凡建司未施工的内容包括:研发车间一防雷检测、化粪池、窗户安装、研发车间一散水、第一层楼的地坪找平、部分防水工程(即雨棚防水和楼顶的伸缩缝)、后期工地围栏拆除及卫生清扫、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范围外,非凡建司增加的施工内容包括:女儿墙增高、基础超深、外墙贴砖改为真石漆,其中女儿墙增高、基础超深对应增加工程款为28134元,研发车间一防雷检测、化粪池、窗户安装、研发车间一散水、第一层楼的地坪找平、部分防水工程(即雨棚防水和楼顶的伸缩缝)、后期工地围栏拆除及卫生清扫、外墙真石漆对应扣减工程款为87049元(包含逾期完工损失1万元),三杰公司已付工程款为前述转账125万、66085元(检测费43085元、邹水明收款18000元、代为支付水泥款5000元);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1808134元(178万+28134元),对应5%的质保金为90407元,三杰公司已付工程款为1316085元(125万元+66085元),扣除87049元后,尚欠尾款314593元;三杰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开始对案涉工程进行了装修,并于2020年5月20日装修完毕;在预验收、联合验收过程中需要非凡建司相关工作人员到场的,由三杰公司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非凡建司对此予以配合。
庭审中,非凡建司自称邹水明挂靠非凡建司承接案涉工程,是实际施工人;三杰公司称邹水明持介绍信时,我方认为他是非凡建司的员工,是案涉工程的负责人,直至2019年5月份我公司才知晓他是挂靠非凡建司。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重庆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研发车间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杰公司研发车间一建设补充协议》、转账凭证、《施工许可证》、《收据》、《关于三杰研发车间一楼顶防水工程费及主体和基础验收费支付的补充协议》、《询问笔录》、《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行为、费用争议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下同)等的相关规定。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车间一建设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虽然非凡建司自称邹水明系挂靠非凡建司承接案涉工程,但三杰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车间一建设补充协议》合同时是善意的、并不知晓挂靠的情况,故本院认定前述两份的效力不受该挂靠情况的影响。
非凡建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完成对应的施工义务,三杰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应的工程款。非凡建司自称是2019年8月3日左右将案涉工程移交,但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三杰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结合双方共同确认的三杰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开始对案涉工程进行装修,故本院确定案涉工程转移占有的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案涉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三杰公司即进行装修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确定案涉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转移占有的时间即2019年10月8日。庭审中,双方对工程款、质保金及已付款项等达成一致意见,该意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即案涉工程扣除质保金90407元后,三杰公司尚欠工程款为314593元。对非凡建司主张的从2021年1月6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资金占用损失,因双方对计付标准无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本院支持为从2021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本院对原告非凡建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1459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尚欠工程款314593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结合案涉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19年10月8日和合同中对质保期的约定,非凡建司可待质保期届满后依法另案主张质保金的相关权利。
案涉工程竣工后,非凡建司应当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三杰公司提供竣工验收所需材料并配合办理联合竣工验收。结合本院向相关部门询问的情况,本院对反诉原告三杰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支持为:非凡建司向三杰公司提供以下材料:1.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竣工验收报告(对施工内容部分进行确认)、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整改回执(如有需要整改问题时)、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2.节能分部工程和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竣工图、建筑节能和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进场复验报告;3.有关规划的建设工程竣工图;另在预验收、联合验收过程中需要非凡建司相关工作人员到场的,由三杰公司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非凡建司对此予以配合。对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7800元的诉讼请求,该工期延误违约金即逾期完工损失,因双方明确在扣减工程款的87049元中已经包含逾期完工损失1万元,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459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尚欠工程款314593为基数从2021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反诉被告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重庆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以下材料:1.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竣工验收报告(对施工内容部分进行确认)、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整改回执(如有需要整改问题时)、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2.节能分部工程和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竣工图、建筑节能和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进场复验报告;3.有关规划的建设工程竣工图;另在预验收、联合验收过程中需要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到场的,由重庆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予以配合;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重庆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076元,由原告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7元,被告重庆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1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反诉原告重庆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5元,反诉被告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钟明友
人 民 陪 审 员      龙秀群
人 民 陪 审 员      周  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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