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许家沟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669号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许家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双河镇许家沟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094932956。
法定代表人:王荣兵,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v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大兴街9号一单元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94998624P。
法定代表人:王弟容,总经理。
被告:皮三伟,男,汉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许家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皮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市荣昌区许家沟建材有限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荣昌区许家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林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院印)
法官助理何高惠
书记员刘梦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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