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与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794号
原告:**有,男,汉族,1972年10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兰,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大兴街9号一单元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94998624P。
法定代表人:王第容,总经理。
原告**有与被告重庆市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有既不在法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柳叶
书 记 员 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