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02民初3064号
原告:***成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工业园戴王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姜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素琴,江苏信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交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958号16楼。
法定代表人:吴重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交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04元,减半收取14352元,由原告***成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储 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为可
书 记 员 林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