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金麟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某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市**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星语林.创客大街6栋112号。
法定代表人:汤承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飞,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紫缘路118号10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向孝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在湖南省**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经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仲裁委员会(2021)常仲裁字第615号裁决书由湖南省**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祁圣友
审 判 员 龚哲羲
审 判 员 王进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珊珊
书 记 员 张 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