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澜广告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稿纸

签发:

 

 

核:

机密程度:

 

拟稿:

 

          201033

文别:民事裁定书 

字号:(2010杭余初字149号                共印8

标题: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安桂花城桂花苑1幢1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140321198104110323

被告:杭州兴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人民路217号(塘栖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兴澜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3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兴澜广告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兴澜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夏敏诙

二О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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