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澜广告有限公司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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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程度:
| 拟稿:
2010年3月3日 |
文别:民事裁定书 字号:(2010)杭余塘商初字第149号 共印8份 | |
标题: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
原告:**,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安桂花城桂花苑1幢1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140321198104110323。
被告:杭州兴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路217号(塘栖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兴澜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兴澜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兴澜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夏敏诙
二О一О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