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睿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942973572,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管仲商贸城13#楼1304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姜洪。
关于上述当事人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睿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现***睿建筑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睿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193790.49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王丁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