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民初3439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彩,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姜洪,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976元退还原告**;剩余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智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