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睿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睿建筑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226执2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城A区甘罗路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94297357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睿建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睿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72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规定,决定如下,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睿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7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蒋 晓 审 判 员  张 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