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226执2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城A区甘罗路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94297357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睿建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睿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72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规定,决定如下,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睿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7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蒋 晓
审 判 员 张 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