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睿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温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鸿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民申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温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7801657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颍上县盛堂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鸿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管仲商贸城13楼1304号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94297357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徽温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鸿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6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温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温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但其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安徽温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温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