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701民初41号
 
原告: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沪太路7556弄85号。
法定代表人:陈露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北京路南332号。
法定代表人:汪晓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迟,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799679.75元;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734695.76元(799679.75-64983.99=734695.76)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从2017年8月26日起计算支付付清欠款之日(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利息为78530.22元,即734695.76×4.75%÷12个月×27个月=78520.61元),以合同总金额5%(64983.99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从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利息为3858.42元,即64983.99元×4.75%÷12个月×15个月=3858.42元)。以上诉讼请求合计799679.75+7852.61+3858.42=882058.7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8日,原被告经友好协商签订塑胶场地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博州蒙古二中运动场地建设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范围:运动场塑胶面层及人造草坪铺设,塑胶跑道4100平方米,单价142元,计582200元,双色人造草坪5200平方米,单价105元,计546000元,两项合计1129200元。工期自2017年8月1日至8月25日;工程款支付方式:签订合同之日预付合同总价30%(338460元),材料进场后付合同总价20%(225640元),塑胶底层铺设完毕及人造草铺设完毕冲砂前付合同总价20%(225640元),塑胶面层铺设完毕及人造草铺设完毕付合同总价15%(169230元),整体竣工付合同10%(112820元),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要求原告增加施工蒙古二中室内悬浮式篮球场,768.95平方米,单价125元,计96118.75元。后设计图纸变更,塑胶跑道为3978平方米,该项价款为3978×142元=564876元,人造草坪为5797平方米,该项价款为5795×105元=608685元,人造草坪返工费(足球场扩大)工人工资和材料损失增加费用合计3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全合同义务,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工程款1299679.75元(96118.75元+564876元+608685元+3万元=1299679.75元),但是被告却仅仅支付了工程款50万元,余款799679.75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未果,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计算如下:以734695.76元(799679.75-64983.99=734695.76)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从2017年8月26日起计算支付付清欠款之日(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利息为78530.22元,即734695.76×4375%÷12个月×27个月=78520.61元),以合同总金额5%(64983.99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从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利息为3858.42元,即64983.99元×4.75%÷12个月×15个月=3858.42元),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施工工程量进行鉴定,但因在疫情期间,鉴定机构无法组织双方对原告施工工程量到场进行鉴定,进而无法确认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应视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10元,退还原告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瑞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