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吴执字第31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素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6511080432,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金山路72号。
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吴木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395470元及该款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095元,由**负担。因**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40456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标的404565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
执行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共有人刘亚新,所有权证号00052303)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苏香名园三区8幢204室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上述房屋上有抵押,本院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情况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屋尚未处置完毕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吴木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张 敏
执行员 陈建军
执行员 范志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