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仲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129号

  原告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素萍。
  委托代理人章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仲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柏祥。
  委托代理人章科家,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仲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2月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5,250元;
  二、案件受理费12,413元,减半收取6,206.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上海仲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2016年2月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2015年11月2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张  斌
  书  记  员 陈裕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