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素萍。 委托代理人章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仲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柏祥。 委托代理人章科家,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仲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2月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5,250元; 二、案件受理费12,413元,减半收取6,206.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上海仲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2016年2月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2015年11月2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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