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01执保181号
申请人: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嘉定区沪大路****。
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汪晓燕,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银行存款882058元或等值房产、机动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82058元或等值房产、机动车辆(保全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留置、转让)予以保全。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春华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莫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