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鑫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鑫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311民初555号
原告四川盛鑫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盛鑫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鑫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盛鑫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四川盛鑫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毅
法官助理  林 兰 书 记 员  符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