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12月9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果盛路******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成都锦江支行6510××××6879账户人民币135214.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