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驰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市国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驰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03民初353号之二
原告:广安市国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弘前大道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59046109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驰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7层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309492357Q。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旺,广安市广安区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生于1981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广安市国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驰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安市国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国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国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7元,由原告广安市国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