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763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驰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7层60号。
法定代表人:余鹏。
原告***与被告四川驰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4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243元。原告***接通知后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