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迈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迈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川观音桥万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6执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迈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1单元10楼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2304Ⅹ6。
法定代表人:何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艺华,四川曹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金川观音桥万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川县观音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6MA62F1G57W。
法定代表人:申安禄,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迈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川观音桥万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6月3日立案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已通过法制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启动网络查控措施和传统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等进行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金川观音桥万马置业有限公司一个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川观音桥万马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观音桥的土地但均为轮候查封。9月14日约谈申请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金川观音桥万马置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光武
审判员  高 鹏
审判员  刘小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扎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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