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迈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迈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民申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芦林大转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63614238。

法定代表人:夏连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迈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1单元10楼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2304X6。

法定代表人:何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瑞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禹,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迈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藏02民终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次 拉 吉

审  判  员   普布旦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次仁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