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民申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芦林大转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63614238。
法定代表人:夏连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迈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1单元10楼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2304X6。
法定代表人:何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瑞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禹,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迈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藏02民终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次 拉 吉
审 判 员 普布旦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次仁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