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宇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4756号

原告: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横街6号1-1-1401号。

法定代表人:宋鸿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琴,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霖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