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4756号
原告: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横街6号1-1-1401号。
法定代表人:宋鸿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琴,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霖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