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7275号
原告: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鸿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新民,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华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人代表:罗刚。
原告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华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