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2民初159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四川冠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3栋15楼1510、1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0149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冠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缴案件诉讼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