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5执39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四川鑫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510000076111997G,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优品街77号1栋2单元12层1204号。
负责人:**。
***与四川鑫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第00100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64269.35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查明,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第00100号仲裁裁决书后,四川鑫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且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据以申请执行的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第00100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其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
执行员*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