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洛县交通运输局与四川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5民初157号
原告:甘洛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孟勇,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四川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上顺城街仿古一条街D幢1楼7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甘洛县交通运输局与被告四川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甘洛县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洛县交通运输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洛县交通运输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5.00元,由原告甘洛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审判员朱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巧
书记员阿衣布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