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2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1栋18层8号。
法定代表人:魏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宏,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上诉人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5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小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交纳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小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何琼琳
书 记 员 卢冠乔